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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欣園麻辣鴛鴦火鍋店」商標之爭

當別人拿著已註冊的商標權上門,他有憑有據,你就一定錯了嗎?

近日新聞報導的「欣園」商標權之爭,引發有關「商標權」主張合理性的爭議,依新聞報導的內容推估,商標人是持著「欣園麻辣鴛鴦火鍋店」的商標權(商標註冊證),對數家以「欣園」為招牌的餐飲業者或商家提出商標權的維權主張,要求已使用「欣園」的餐飲業者或商家,必須支付五到六位數的和解金。
據報導,已經有商家已支付和解金達成和解,也有商家先請律師應對訴訟後,因為敗訴,最後仍支付賠償金,因此,有被求償的商家覺得冤枉,媒體也因此做了報導。(以上是依新聞報導內容描述)

商標權人的維權主張可有不公不義

我的看法是「沒有」。

一、 商標權人為什麼要去註冊商標?

經檢視商標權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序為:
申請日:88/11/18
註冊公告日:90/3/16
第一次辦理延展:099/09/30
第二次辦理延展:109/10/27

這意謂著這個商標如果從申請日起算,已經存在24年,所以這個商標權並非是橫空出世;從其指定的服務內容「第42類:冷熱飲料店、飲食店、小吃店、冰果店、餐廳、咖啡廳、啤酒屋、麻辣火鍋店。」
對比於其實際的營業項目,其確實有經營「麻辣火鍋店」,也就是說,可以客觀的推估,當初商標申請人就是為了要取得「「欣園麻辣鴛鴦火鍋店」這個商標的專用權(主要是『欣園』二字),所以才會提出商標註冊的申請。

二、 有無「搶註」其它人商標的嫌疑

24年前的時空背景恐怕只有當時的申請人可以說清楚,也就是回推到當時,商標權人是否有故意去「搶註」別人的商標不得而知,但客觀的說,這麼多年過去了,如果當初是以「搶註」為初衷的話,應該也有人早早就對這個商標提出異議(當時)、或評定,但看起來應該是沒有,這有幾種可能性:

  1. 在申請當時並沒有「搶註」的情況。
  2. 如果有,但在這個商標核准公告、乃至於公告期滿後的這些年,都沒有人發現?可能性應該不高。
  3. 其實有「搶註」情況,也有人發現,但關係人(例如被搶註商標的使用者)未對這個商標提出異議或評定。

所以我的看法是:
從目前來看,並無搶註商標的情況。
註:『搶註』:明知為他人使用的商標,自己跑去註冊。

三、 商標權人依法維護商標專用權可有錯?

依照商標法有關商標專用權之規定,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有以下情況者,都有可能構成侵害商標權:

  1.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。
  2.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
  3.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

易而言之,如果有一個商標「ABC」已經完成註冊,其它人未經這個商標權人的同意,使用相同的商標經營相同或類似的服務(商品)、或者使用近似這個商標(例如「Abc」)經營相同或類似的服務(商品),而有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況,那麼就有可能構成侵權。
如此看來,這個已經存在24個年頭的商標之商標權人,在這個時間點提出「商標維權」(指他人有侵害商標權情況)的主張,似乎並沒有不合理之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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